各地订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化、法治化

2021/04/12

当前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任务。国家各级政府需要通过立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更加公平的良好市场环境,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生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贷款获得、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同时,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度,完善融资增信支持,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进一步保护和激发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蓬勃发展。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指出,“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地应及时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化、法治化,在订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应重点立足于维护民营经济的公平地位,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既符合国务院对于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迎合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建议:


第一,省级政府订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化、法治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化、法治化,省级政府尽快订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创新制度设计,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让市场主体有切实的获得感。


第二,积极推动全面统筹。

省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全域的“一网通办”。目前,在政务服务部分“一网通办”是标配,也是最直接的营商环境指标。省级政府应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上,尽快推动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全省统一标准,全省联合推动,省内无缝对接。条件合适时,应实现全国统一。


第三,丰富监督手段。

建议各级媒体参与营商环境的监督,立法中增加对媒体的监督要求,尤其是省级媒体对市县的监督。为了监督机制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引入“好差评制”,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监督作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作为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这些社会组织对维护会员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沟通政府、服务行业成员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降低这类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并使这些社会组织更具代表性。


第五,优化营商环境应着力增加一些实惠条款。

有些省市的设计中,不乏简单实惠的条款。有的省市提出“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是个商事制度改革的积极措施。有的省市成立中小企业首贷、续贷中心,积极解决民企的贷款难问题。为保护知识产权,更大力度地减税降费,有的省市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除市场主体的痛点,消除制度运行的堵点,让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获得切实的优惠,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点。


(提案人:姜明  天明国际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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