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1/04/12

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新要求。“加快数字化发展”关键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真正的产业转型升级不是细分行业的单打独斗,而是在特定产业带动下全产业链的转型升级,而数字经济则可以将纵向产业链各个环节通过供应链金融等一系列方式啮合在一起。数字经济通过一系列数字技术手段,深化了生产专业化的分工程度,实现模块分工、生产分工、产业分工。在这个过程中,产业链上的企业各司其职,通过供应链的联系实现协同生产,内部供需环节匹配程度显著提升,交易成本被内部化,从而实现整体产业的转型升级。可以说,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一大抓手。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实体经济,尤其是其中的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和面对经济停摆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2020年,清华和北大联合调研995家中小企业后发现,受疫情影响,30%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将下降超过50%,58%的企业将下降20%以上。同时,85%的企业的帐面现金难以维持3个月生存。


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等。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还不完整,扶植政策和对象也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目前效果还不理想。


供应链金融通过将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进行关联和捆绑,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等的融合和优化,能够真正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此外,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能够确保资金流入实体经济,让实体经济安全、快速地获得融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之一。供应链金融还能够提高实体经济供应链的竞争力,进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供应链金融应成为实现国家供应链战略的坚实后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比如,2019年银保监会向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深圳、广州、天津自贸区、山东等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但是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基于此,我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供应链金融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条例,明确把和供应链金融息息相关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定性为地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设立相应准入门槛,酌情挑选部分优质的供应链金融机构,给予与金融机构同等政策条件。降低资本金融资成本,更好地提高他们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比如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再比如可发行金融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等。


二是通过试点示范、“揭榜挂帅”等项目,大力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联合核心企业,共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依靠核心企业对整体行业风险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了解,激活核心企业才能畅通产业链阻滞,带动配套中小企业运转。宜将当前中小企业救助政策调整为直接救助中小企业和通过核心企业间接救助产业链配套企业并举。


三是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供应链金融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比如,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保理业务的增值税税目和计征方式;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地方资产交易所融资等。


二、完善供应链金融贸易信用保险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险市场。

一是出台支持类金融机构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更好助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在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引导下,催生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相关产品,目前已经成为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提供风险转移的政策工具。由于贸易信用险具有专业术语多、免赔责任多、索赔程序多、索赔单证多的“四多”特点,以及P2P业务的暴雷,国家强化了对信用保险的监管力度。尽管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被禁止的债权转让业务中剔除了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债权转让业务。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将关于保理的禁止经营范围修改为“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明确了对供应链金融保理增信助贷大方向,但是仍未明确支持类金融机构例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建议《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进一步推进基于贸易融资的产业金融主体参与投保,明确支持类金融机构例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参与信用保险,支持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参与承保。


二是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机构,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包括降低自保公司准入门槛、建立支持产业金融的保险公司及专项险种、鼓励信保保险经纪机构、专业自保险机构或自保基金、加快培养信用保险专项人才等完善信用保险在产业金融方向的体系建设。


三、推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金融科技,提高效率并防范风险。

科技是提升供应链金融效率、解决风控的最有效方式。建议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提升信息挖掘、信用评估、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的科技含量和安全性,以科技手段赋能供应链金融服务,尤其应该大力支持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应用。在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下,核心企业的信用很难实现穿透,往往只能覆盖到一级上下游。通过搭建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借助区块链数据防篡改、可信共享的技术特性,信用穿透就不再是个难题了。


四、鼓励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基金。

建议研究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金融子基金,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支持各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产业链条上并购重组、增强资产流动性,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解决融资及风险等问题。


(提案人:杨元庆  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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